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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新政策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8

红字专用发票政策解读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信息错误被购买方退回时已隔月,是否可以凭借退回的发票联与存根联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对于2006年度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原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即以收回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2.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上述情况的,如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和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如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退回后,可否开具红字发票?
 
      答:由于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而对于超过90天的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已无法进行认证,因此此类情形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销货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提交购买方,而购买方应及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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