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确立房产归属的唯一依据,没有产权证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购房者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购房者是法定义务人,开发商负有协助义务,买受人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或自行办理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作为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 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是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前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
办理产权证产权人需准备资料: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年满十八岁以下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契税发票上报联;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第二联。开发公司需准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商品房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带全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交纳相应的住房交易产权登记费。
同时,由于上述规定中仅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其民事责任,这对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利。对购房者而言,在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并委托开发商代理房产证办理事宜是比较方便易行的方式。一方面,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出卖人的义务一般仅是在约定时间内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没有具体办理完成并交付购房者时间的约定;另一方面,《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30天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房产证可以由一个基本的时间判断标准:用合同第15条约定的时间加上30天时间,再给于一定的容忍时间,仍然没有拿到房产证,此时就要充分关注房产证不能办理的责任是否在于开发商;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在合同第15条约定的时间超过一年仍没有拿到房产证,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实践办理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因实际工作的需要,要求开发商集体代办房产证,并不受理购房者单独的办证申请。
总之, 及时办理房产证对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所以购房者应当自己或积极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业务范围:
法律顾问、
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商事仲裁等。
( 北京公司律师网http://www.firmlawyer.net)首发 ,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