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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09

2007 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1600/月提高到 2000/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 20083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 2008 3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除了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1600/月提高到 2000/月外,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 1600/月提高到 2000/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1600/月提高到 2000/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 3200/月调整为 2800/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 4800/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 2004年到 200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是 16024元、 18364元和 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 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按照测算,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员要负担 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因此, 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 (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 )将达到 19030元,即 1586/月。据估计,到 2008年将达到 1745/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该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 2000/月。

尽管 2000元的起征点可能并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但它毕竟已经被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因此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纵观这次有关调整个税起征点的缘起、讨论、争议和最后的立法表决,贯穿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程序的民主和公正。个税起征点直接关系着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可谓牵扯面广、敏感度高,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现实环境下,必然会有各种不尽相同的意见。如何兼顾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协调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成为公共政策立法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理的难题。可喜的是,我们的立法机从开门立法、广征民意中找到了破解难题的有效方法。必须承认的是,个税改革是一项设计税收体制机制、测算方法、征收手段等多个因素的庞大系统工程,个税的问题决不是一个起征点提高的简单问题。因此,寄个税改革的全部希望于起征点调整一步到位、一劳永逸的想法,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因为个税起征点这次被调整为是 2000元而不是像政协委员呼吁的 3000元或者更高而失望。立法机关用自己的行动向公众表明了自己倾听民意,顺势而为,民主决策,统筹兼顾的态度和智慧。有这样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形成机制,我们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包括个税在内的所有设计公众利益的决策,都会在发展调整中越来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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